依据《佛历2547年(2004年)皇家大学法》第一章总则第7条规定,大学应作为促进地方发展的高等教育机构,增强国家智慧力量,振兴学习能力,弘扬地方智慧,创造艺术与学术成果,以促进人民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;并参与自然资源与环境的管理、维护及平衡和可持续利用。大学的宗旨包括提供教育、促进高等学术与专业发展、开展教学与研究、为社会提供学术服务、改进与传播并发展技术、维护艺术与文化、培养教师以及促进教师专业地位的发展。 为实现第7条规定的宗旨,大学应承担以下职责: 在地方智慧、泰国智慧和国际智慧的基础上探索真理,追求学术卓越。 培养兼具知识与道德、具有泰国认同感并热爱和关心地方的毕业生,同时推动社区终身学习,使地方居民能够及时应对变化;毕业生的数量与质量应符合国家人才培养规划。 增进对地方文化和国家文化价值的认识、认同与自豪感。 学习并增强社区领袖、宗教领袖和地方政治人士的能力,使其具备民主意识、道德伦理,以及为公共利益管理社区和地方发展的能力。 加强教师专业建设,培养和发展具有适当质量与标准的教师及教育人员,使其符合高层次专业职业的要求。 协调大学、社区、地方行政组织以及国内外其他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互助,以促进地方发展。 研究并探索适合地方居民生活和职业发展的传统技术与现代技术,同时寻求促进自然资源与环境得到平衡、可持续管理、维护和利用的途径。 研究、推动并延续源自皇家倡议的项目,以履行大学促进地方发展的使命。
法律规定的权限与宗旨
第8条规定的大学职责